2019年4月15日是第四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是黨的十九大后第一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今年國家安全教育日的主題是:“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著力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喜迎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安不忘危,盛必慮衰”,切實增強國家安全意識,夯實國家安全的社會基礎,是我們共同的責任。關于國家安全,這些知識你應該知道: 1.什么是國家安全?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2條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2.《國家安全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國家安全法》共7章84條,主要內容包括:第1章總則,規定了國家安全的定義,國家安全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全民義務、法律責任、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等;第2章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規定了各領域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第3章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規定了各部門、各地方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第4章國家安全制度,規定了10項國家安全制度和機制;第5章國家安全保障,規定了法治、經費、物資、人才等一系列國家安全保障措施;第6章公民、組織的義務和權利,規定了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履行的義務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第7章附則,規定了《國家安全法》的施行日期。 3.維護國家安全的核心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2條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維護國家安全的核心是維護國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包括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以及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 4.國家安全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3條規定,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5.在國家安全工作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哪些行為將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3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其中濫用職權,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出法定職權,決定或者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在行使職權時,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確地履行職責,或者違背法定程序、目的隨意或過度地行使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玩忽職守,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負責任,怠于履行法定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簡單說就是,對于自己應當履行的,而且也有條件履行的職責,不盡到自己應盡的職責義務,馬馬虎虎,草率從事,敷衍塞責,甚至違令抗命。徇私舞弊,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出于私情、私利的考慮,違背事實和法律,采用欺騙等手段,該為不為,或者不該為而為之,或者枉法作出處理決定,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6.《國家安全法》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履職有哪些要求?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43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貫徹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活動中,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